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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必赢网站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guestone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5 10:03:45点击次数:

为了大力推行高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提升我院学生就业竞争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提高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社会效益,调动学院各系部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对职业培训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职业技能鉴定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是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主要举措。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应用型高校适应新形势、提高办学质量、突显办学特色的重要举措。鉴定引导培训,培训提升素质,素质决定就业质量。

第二条 3003必赢网站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统一部署,结合社会需求和企业对毕业生的要求,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就业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按照“学院主导,鉴定所主管,系部主体,权责分明,绩效挂钩”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凡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源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和培训中心)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1、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负责制订学院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3、负责组织申报全院各类职业技能鉴定项目。

4、负责制定学院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监督和检查全院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学院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试工作,负责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6、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复审、证书的办理和核发,建立、管理好学生证书档案。

7、负责向学院财务及资产管理处提交各项收费的依据,严格执行财务纪律,负责根据规定及协议审拔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相关经费。

8、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和标准,公开、公正、公平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信誉。

第四条 教务处是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协调部门,主要职责:

1、协调安排培训、鉴定场所和时间。

2、协调各教学系部开展培训工作并对培训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3、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开设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相关的选修课,对获得一种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给予1-2个选修课学分。

4、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考评员的培训,造就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五条 教学系部是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

1、教学系部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2、依照培训大纲,安排培训教师开展培训活动。

3、根据社会需求、学生需要和教学条件,向鉴定所、培训中心提供材料申报新的鉴定项目及新的培训业务,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覆盖面,指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项目,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4、注重理论教学,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5、推荐教师参加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并取得证书。

6、维护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7、根据学院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培训鉴定的相关经费。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审批制度

1、 院内各单位须自觉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学院内外各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考试。各教学系部可根据学生专业发展和就业需要,积极拓展鉴定工种及层级,向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备案,待审批授权后开展相关工作。

2、为维护学生的利益,鼓励教学系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优化学院健康有序的培训鉴定环境,各教学系部自主开发申报开展的鉴定培训项目,经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登记备案、省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批准后,其他系部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开展相同的培训鉴定项目,对外培训鉴定的宣传和联络保持一个出口。  

3、 对于其他行业部门颁发的非行政许可的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等认证项目,院内各单位须事先向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审核,备案后方可在学院进行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教师须接受学院及系部有关培训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教师根据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培训任务,认真备课,确保培训质量。

第九条 鉴定所、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参加培训的学生对相关教师进行评议,并向系部反馈评议结果。

第四章  考试管理

鉴定所、培训中心负责全院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第十条 鉴定所、培训中心负责考场管理和监考组织工作,并接受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科目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的考试时间和报考各类技能鉴定人数进行考场安排,并将考场安排上网公布。

第十二条 鉴定所、培训中心会同各教学系部安排教师承担监考任务。

第十三条 对考试工作中违规的教师、工作人员及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严格执行省《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及鄂价费[2007]130号、鄂价费[2008]209号收费标准,各类培训和鉴定费用由学院财务及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取,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专项培训、鉴定拨款,按省厅要求下拨到学院专用账户,由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单独建立台账,专款专用,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六条 培训与鉴定考试费用的分配与支出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入由鉴定所、培训中心代表学院与各系部按绩效优先和责、权、利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

1、培训费的60%返给系部,作为其培训运作资金(含宣传推广费、教师课酬、加班费及奖金等)。此项费用支出由各系部凭人员酬金造表支出,经系部负责人签字,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支出。培训费的40%留学院,作为管理费用。

2、鉴定考试费由鉴定所负责管理,用于鉴定考务和办证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操作细节的规定和要求另文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3003必赢网站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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